贍養費與扶養費的計算邏輯
台灣法律沒有統一的贍養費或扶養費計算公式,法院會依個案情況裁定。本計算機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最低生活費為基準,提供參考金額:
子女扶養費
每月扶養費 = 最低生活費 × 子女人數 × 依收入比例分擔
贍養費
參考贍養費 = (最低生活費 - 受領方收入) × 給付方收入比例
(僅在受領方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時計算)
2025 年各縣市最低生活費
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最低生活費標準:
| 縣市 | 最低生活費(元/月) |
|---|---|
| 台北市 | 19,649 |
| 新北市 | 16,580 |
| 桃園市 | 16,317 |
| 台中市 | 16,149 |
| 台南市 | 14,230 |
| 高雄市 | 14,419 |
| 其他縣市 | 14,000–15,500 |
以上為概估值,實際金額以行政院主計處當年度公告為準
子女扶養費的計算原則
基本計算
法院常見的計算方式是以最低生活費為基礎,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擔:
| 項目 | 範例 |
|---|---|
| 子女人數 | 1 人 |
| 居住地 | 台北市 |
| 最低生活費 | 19,649 元 |
| 父親月收入 | 60,000 元(佔 67%) |
| 母親月收入 | 30,000 元(佔 33%) |
| 父親負擔 | 19,649 × 67% ≈ 13,165 元 |
實際案例中的加項
法院可能額外考量的費用:
| 項目 | 每月概估 |
|---|---|
| 教育費(公立學校) | 2,000–5,000 元 |
| 教育費(私立學校) | 10,000–25,000 元 |
| 才藝補習 | 3,000–10,000 元 |
| 醫療保健 | 1,000–3,000 元 |
| 保險費 | 1,000–3,000 元 |
贍養費的法律基礎
民法第 1057 條
「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」
要件:
- 必須是判決離婚(協議離婚需另行約定)
- 請求方無過失
- 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
實務上的考量因素
法院在裁定贍養費時會考量:
- 婚姻期間的生活水準 — 不僅是最低生活費
- 請求方的年齡和健康 — 影響就業能力
- 婚姻期間的貢獻 — 包含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
- 給付方的經濟能力 — 不得影響其本身生活
- 請求方的財產 — 若有足夠財產可能不予核給
協議離婚 vs 判決離婚
| 項目 | 協議離婚 | 判決離婚 |
|---|---|---|
| 贍養費 | 雙方自行約定 | 法院裁定 |
| 子女扶養費 | 雙方協議(建議書面) | 法院裁定 |
| 彈性 | 高(可自由約定) | 低(依法律規定) |
| 強制執行 | 需經法院認可 | 可直接強制執行 |
保障權益的建議
給付方
- 保留付款紀錄 — 銀行轉帳比現金更有保障
- 書面協議 — 明確約定金額、期限、調整條件
- 公證 — 協議內容經法院公證可直接強制執行
受領方
- 爭取合理金額 — 考量子女實際需求,不僅是最低生活費
- 約定調整機制 — 隨物價指數或收入變動調整
- 約定違約金 — 遲延給付的利息或違約金條款
扶養費未給付的救濟
若對方不履行扶養費義務:
- 調解 — 向法院聲請調解
- 強制執行 — 持法院裁定或公證書向法院聲請
- 扣薪 — 法院可命雇主直接從薪資中扣繳
- 限制出境 — 欠繳達一定金額可限制出境
本計算機僅提供參考金額。贍養費和扶養費的實際金額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裁定,或由雙方協議決定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