贍養費參考計算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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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結果

每月參考金額

13,099

居住城市台北市
每人最低生活費19,649 元/月
給付方月收入60,000 元
受領方月收入30,000 元
收入比例(給付方)66.7%
子女扶養費(給付方)13,099 元/月
參考贍養費0 元/月
年度合計157,188 元

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擔。本計算僅供參考,實際金額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裁定。

贍養費與扶養費的計算邏輯

台灣法律沒有統一的贍養費或扶養費計算公式,法院會依個案情況裁定。本計算機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最低生活費為基準,提供參考金額:

子女扶養費

每月扶養費 = 最低生活費 × 子女人數 × 依收入比例分擔

贍養費

參考贍養費 = (最低生活費 - 受領方收入) × 給付方收入比例

(僅在受領方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時計算)

2025 年各縣市最低生活費

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最低生活費標準:

縣市最低生活費(元/月)
台北市19,649
新北市16,580
桃園市16,317
台中市16,149
台南市14,230
高雄市14,419
其他縣市14,000–15,500

以上為概估值,實際金額以行政院主計處當年度公告為準

子女扶養費的計算原則

基本計算

法院常見的計算方式是以最低生活費為基礎,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擔:

項目範例
子女人數1 人
居住地台北市
最低生活費19,649 元
父親月收入60,000 元(佔 67%)
母親月收入30,000 元(佔 33%)
父親負擔19,649 × 67% ≈ 13,165 元

實際案例中的加項

法院可能額外考量的費用:

項目每月概估
教育費(公立學校)2,000–5,000 元
教育費(私立學校)10,000–25,000 元
才藝補習3,000–10,000 元
醫療保健1,000–3,000 元
保險費1,000–3,000 元

贍養費的法律基礎

民法第 1057 條

「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」

要件:

  1. 必須是判決離婚(協議離婚需另行約定)
  2. 請求方無過失
  3. 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

實務上的考量因素

法院在裁定贍養費時會考量:

  • 婚姻期間的生活水準 — 不僅是最低生活費
  • 請求方的年齡和健康 — 影響就業能力
  • 婚姻期間的貢獻 — 包含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
  • 給付方的經濟能力 — 不得影響其本身生活
  • 請求方的財產 — 若有足夠財產可能不予核給

協議離婚 vs 判決離婚

項目協議離婚判決離婚
贍養費雙方自行約定法院裁定
子女扶養費雙方協議(建議書面)法院裁定
彈性高(可自由約定)低(依法律規定)
強制執行需經法院認可可直接強制執行

保障權益的建議

給付方

  1. 保留付款紀錄 — 銀行轉帳比現金更有保障
  2. 書面協議 — 明確約定金額、期限、調整條件
  3. 公證 — 協議內容經法院公證可直接強制執行

受領方

  1. 爭取合理金額 — 考量子女實際需求,不僅是最低生活費
  2. 約定調整機制 — 隨物價指數或收入變動調整
  3. 約定違約金 — 遲延給付的利息或違約金條款

扶養費未給付的救濟

若對方不履行扶養費義務:

  1. 調解 — 向法院聲請調解
  2. 強制執行 — 持法院裁定或公證書向法院聲請
  3. 扣薪 — 法院可命雇主直接從薪資中扣繳
  4. 限制出境 — 欠繳達一定金額可限制出境

本計算機僅提供參考金額。贍養費和扶養費的實際金額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裁定,或由雙方協議決定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常見問題

贍養費和扶養費有什麼不同?
贍養費是離婚後經濟弱勢一方向另一方請求的生活費用,依民法第 1057 條規定,需證明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。扶養費則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,不因離婚而消失,由雙方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。
最低生活費標準是什麼?
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各縣市最低生活費,作為社會救助和法院裁定扶養費的參考基準。2025 年台北市為 19,649 元、新北市 16,580 元,其他縣市約 14,000–16,000 元。法院通常以此為子女扶養費的基本計算依據。
法院怎麼決定扶養費金額?
法院會綜合考量:(1) 子女的年齡和需求(教育、醫療等);(2) 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和收入比例;(3) 子女原有的生活水準;(4) 當地的生活費水準。金額通常在最低生活費到雙方收入比例分擔之間。
扶養費可以調整嗎?
可以。若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(如失業、重病、再婚、子女特殊需求等),任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金額。物價指數的變動也是調整的依據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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